我独自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获“受理”。
我向某区住建局送达《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某区住建局向我送达《行政履职答复书》,
我被“传球”至人民法院。
实际上,我不认同上述答复书,主要理由为:
1.适用法律不当。
答复书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房屋维保期。
其适用对象为开发商及其建设工程承包单位。
我、友邻们与开发商间的房屋维保期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
2.开发商持续销售有墙砖质量问题商品房。
答复书认定墙砖质量问题属实。
可推定我、友邻们买到的商品房存在不可忽视的瑕疵。
截止2026年3月18日,开发商仍以“现房热销”口号,向不特定群众兜售上述商品房。
3.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存疑。
在答复书的附件中,
我未见开发商的公章,
我未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开发商维保工程合格的鉴定报告,
我未见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区住建局的回函。
我未能辨认部分字体过小、印刷不清的文件。
2026年3月18日,我基于上述理由,向某区人民政府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