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某区住建局的第1次《行政履职答复书》(下称:答复书1),

责令其在法定时限内重新履职,

并依法向我答复,详情可点击以下链接:

2026年7月16日,某区住建局第2次向我送达《行政履职答复书》(下称:答复书2)。

对比答复书1,

答复书2做出解决小区住房质量问题的实质行动如下。

2026年6月13日,某区住建局协调小区开发商等单位,

筹到50万元修缮资金,

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的修缮工作,

修缮范围包括已统计的墙砖脱落、室内渗水等质量问题,

该笔资金已分批转账至小区业委会的对公银行账户

2026年7月12日,

小区业委会聘请施工队启动修缮工作,

部分修缮后的墙砖如下。

上图中稍显凸出的墙砖,

就是施工队回贴的掉落墙砖。

我对上述墙砖的修缮效果给出五星好评!

我期盼的小区住房质量问题得到部分解决。

50万元修缮资金看着不多,

但能在房地产行业处于下行周期时,

某区住建局能从小区开发商等单位处,

协调到该笔修缮资金,

确实做出了有效果的行动。

但我感到遗憾的是,

某区住建局依然不行政处罚小区开发商,

理由是某区住建局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调查和处罚小区施工单位的涉嫌行政违法行为。

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某区住建局认为小区开发商不履行维保义务属于民事违约,

不是其行政处罚对象。

请各位小伙伴评价上述认定结论是否合适?

公开资料表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执权机关为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换句话说,

某区住建局有权根据上述条例调查和处罚小区开发商的涉嫌行政违法行为。

我保留继续请求某区住建局依法履职的权利。

至此,某区住建局终于响应我的正当合法请求,

就解决小区住房质量问题,做出实质行动。

各位小伙伴,怎么看待某区住建局的第2次履职答复,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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