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独自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履职。
我不认同某区住建局向我送达的《行政履职答复书》,
我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某区人民政府受理复议。
2026年4月24日,我接到尾号5900的座机电话,
对方自称是某区人民政府的陈姓工作人员,
告诉我某区住建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的答复书,
近期会将其副本邮寄给我,
并询问我是否愿意调解。
我明确回复调解的前提是:
某区住建局能让我十分确信其依法履职,我立马和解。
该工作人员回复已知晓,并提醒我关注邮件。
2026年4月29日,我收到上述答复书的副本。
我对其提出异议如下。
我认为复议的焦点是:
1. 开发商是否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行政条例。
2. 某区住建局是否履行了处理职责。
围绕焦点1,我发现:
开发商主观故意拒绝履行法定维保义务。
某区住建局在不晚于2025年8月,知晓此事实。
围绕焦点2,我发现:
友邻们和物业公司在不晚于2019年5月,发现开发商的违法行为。
某区住建局在不晚于2023年3月30日,知晓此事实。
知晓上述事实的基础上,
2025年6月至2026年2月,
某区住建局通过约谈、无处罚的立案、有退回的立案,
督促开发商履行法定维保义务,但被其拒绝。
综上,我对某区住建局是否存在“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不当作为的失职行为”持保留观点。
同时,也请各位小伙伴理性客观地判断。
2026年4月30日,我将以上异议送达某区人民政府。
各位小伙伴,某区人民政府是否会支持我,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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